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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殷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979号原告殷某某,男,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被告潘某某,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潘学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以与被告潘学远和好,不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殷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运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