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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0号原告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青,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芳紊,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纯、张建伟,该公司职员。被告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溪路。法定代表人邢加兴,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纯、张建伟,系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晋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2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晓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鹤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