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蹇明春与蹇国云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明春,蹇国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146号原告蹇明春,男,汉族,1953年1月22日出生。被告蹇国云,男,汉族,1942年9月27日出生。原告蹇明春诉被告蹇国云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蹇明春、被告蹇国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蹇明春诉称,原告于2008年9、10月修建砖木结构房屋四间,建后4年房屋未出现裂缝。被告于2012年7月修建房屋,建房时将原来的排水沟占用,将房建好后不采取合理措施排水。被告故意将原告房后右角弯道处排水沟(百年形成的通道)用建过房的土砖砌窄,沟外用土砖填高一尺多又把沟边加固,目的是使原告房屋受损。被告房屋的屋檐水加上相邻房屋屋檐水共有七八百立方,被告用锄头引向原告房后排水沟,超过原告房屋半边屋檐水五十立方的十五倍以上,排水沟积水立体三十七公分,导致原告的四间房屋损坏三间。被告故意损坏原告房屋的行为,造成原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损坏原告房屋修复的各项损失19922元(1、房屋损坏修复赔偿8322元及侵权照片8张2次280元;2、原告三年多打扫被告竹叶在原告檐沟的工资3500元;3、损坏原告房屋三年多的精神损害7800元)。被告蹇国云辩称,原被告房屋相隔大概4米远,中间是竹林,原告的房屋修建质量不好,同时修建时将排水沟侵占了才导致排水不畅,另三家邻居的屋檐水要从这个沟过。被告房屋有单独的排水沟,直接排到房前的水塘,与原告排水沟不牵连。经审理查明,原告蹇明春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房屋被地震损坏后,于2008年9月左右在原址修建了砖木结构房屋。2012年夏天时被告整修了其房屋。2014年12月13日松江镇登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调解意见一份,载明:“蹇明春反应自家房子后墙被蹇国荣(实际是蹇国云)的屋檐水冲了,造成后墙的裂缝等,村两委处理意见为,蹇明春房子的裂缝属于修建问题,地脚基础不牢导致墙体裂缝,不属蹇国荣的屋檐水流入造成的问题”。2015年1月6日,松江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所在原告出具的松江镇登云村二组蹇明春房屋损坏鉴定单上加盖印章并签署:“经现场查看,遇暴雨季节,排水不畅,造成地基受损,使部分墙体轻微裂缝”。庭审中,双方认可两家房屋相隔4米左右,被告屋基稍高于原告屋基,两房中间一片竹林高地,同时原告房屋基础稍低于其他邻居房屋基础。另查明,被告房屋旁有独立排水沟一条至其屋前水塘。上述事实,有证明、松江镇登云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调解意见、松江镇国土和规划建设所出具的房屋损坏情况说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房屋基础虽稍高于原告房屋基础,但双方房屋相隔四米左右,中间又有竹林高地阻挡,且被告房屋旁有独立的排水沟,被告房屋排水并不经过原告房屋后的排水沟,故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修建房屋时将排水沟占用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可;另原告诉称被告用土砖将其房后右角弯道上的排水沟填高砌窄,原告未提供填高砌窄前的照片、视频予以印证,本院不予认可。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自然排水时,高地所有人有权向低地排水,低地所有人有承受的义务。本案原告房屋受损属于房屋基础过低,暴雨季节高地房屋正常排水引发,原告因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积极沟通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排水力度,减少相应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蹇明春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蹇明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民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