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谢菊仙与高德财、肖仙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菊仙,高德财,肖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谢菊仙,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执行人高德财,男,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执行人肖仙芬,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谢菊仙与被执行人高德财、肖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德财、肖仙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8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高德财、肖仙芬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已对被执行人高德财、肖仙芬名下的房屋、店面进行评估拍卖,因期限过长,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本院将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98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宝飞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