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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96刑更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罪犯张文仁诈骗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更713号罪犯张文仁,男,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36650元。被告人张文仁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海南二中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张文仁于2010年11月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3年6月28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2014年11月20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以罪犯张文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文仁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文仁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5个表扬,其中4个综合表扬,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张文仁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人民币636650元,至今未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文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由于该犯尚有赃款人民币636650元未退,故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幅度偏大,应调整减刑幅度为七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8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业夏审 判 员 陈焕利审 判 员 未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志飞书 记 员 韩一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周业夏撰稿:周业夏校对:韩一陆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印制(共印5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