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道友与余雪梅、黄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友,余雪梅,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友,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余雪梅,宜城市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友与被执行人余雪梅、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道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余雪梅所有的位于宜城市湖畔人家42栋1单元601号单元房(房产证号00××56)、被执行人黄敏所有的位于宜城市中宜岸尚城第10栋602号单元房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余雪梅所有的位于宜城市湖畔人家42栋1单元601号单元房(房产证号00××56)、被执行人黄敏所有的位于宜城市中宜岸尚城第10栋602号单元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