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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道友与余雪梅、黄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友,余雪梅,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王道友,退休干部。被执行人余雪梅,宜城市工行职工。被执行人黄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道友与被执行人余雪梅、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道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余雪梅所有的位于宜城市湖畔人家42栋1单元601号单元房(房产证号00××56)、被执行人黄敏所有的位于宜城市中宜岸尚城第10栋602号单元房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余雪梅所有的位于宜城市湖畔人家42栋1单元601号单元房(房产证号00××56)、被执行人黄敏所有的位于宜城市中宜岸尚城第10栋602号单元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何云伟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