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路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