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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朱正好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朱正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刘加隆,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正好,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朱正好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