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河北某某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32,345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