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1190王华东与王永树、刘贵、王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东,王永树,刘贵,王志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190号原告王华东,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林左旗。被告王永树,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刘贵,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王志会,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东与被告王永树、刘贵、王志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东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