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505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温某某,女,藏族,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倩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韩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