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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505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告温某某,女,藏族,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倩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党韩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