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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党某与常某婚姻家庭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党某,常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党某,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谷旦镇党宋马村马庄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党如东。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某,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城伯镇西姚村东南路***号。再审申请人党某因与被申请人常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党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时我提供的孩子出生病历、证人证言及单位证明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常某受孕期,我在外地工作,未与常某同居,常某所生女孩党舒雅与我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审不予认定错误。2、常某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应推定我主张成立,原审驳回我诉请,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前提是提出请求的一方已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本案,党某请求确认其与婚生女党舒雅不存在亲子关系,常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原审时党某虽提供有证人证言、单位证明等证据,但其所提供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合理证据链条,原审不予推定其主张成立,适用法律无误。综上,党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党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