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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永彪与孙一鹏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彪,孙一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赵永彪,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西乌旗。被告孙一鹏,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彪与被告孙一鹏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因依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被邮政机构以“原址查无此人”、电话不对为由退回,本院告知其开具相关证明缴纳公告费,原告亦不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宗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