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9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9838号原告党某某,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红星美凯龙店员导购。委托代理人张安鹏,男,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瑞鑫与人民陪审员杨丽娟、周银凤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安鹏,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其发现被告吸食毒品。其极力劝阻无果,又采取控制被告经济的方法帮助被告戒毒,但被告两次偷取其信用卡取现购买毒品吸食。被告以各种理由骗取原告钱财购买毒品,导致双方矛盾不断。2015年9月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决定,被告在宝鸡市眉县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某辩称,其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11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吸食毒品,多次劝阻及帮助被告戒毒未果。2015年9月18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将被告羁押于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2008年被告购买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明珠家居双子座小区A座1006室面积为46平方米的房屋一套。2012年婚前原告出资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具家电。庭审中,原告表示对该房屋、房屋装修款及房屋内家具家电不再主张权利。原告称婚后其办理兴业银行及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两张,尚欠共计7万余元,其表示全部由其偿还。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生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因被告吴某某吸食毒品导致原、被告感情破裂,被告现亦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党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卡号为6226020190450479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及卡号为6229016004680110的兴业银行信用卡上的债务由原告党某某偿还。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瑞鑫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嘉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