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金星与刘遂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星,刘遂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329民初281号原告金星,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遂才(曾用名刘军才),男,1967年。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金星诉被告刘遂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0日,被告刘遂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马刚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刘遂才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被告刘遂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刘遂才于2016年3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星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245元,由原告金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