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何华与周景祥,谭清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华,周景祥,谭清翠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25号申请人何华,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1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景祥,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18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谭清翠,女,汉族,生于1970年1月20日,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人何华与被申请人周景祥、谭清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何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二被申请人为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分别于2014年5月10日向申请人借款现金人民币12万元,还款后下欠1.6万元,2015年3月8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申请人共计欠申请人借款11.6万元。申请人现向被申请人多次催收借款,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情况紧急,为了保证申请人诉讼后的顺利执行,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11.6万元或查封开县某某街道某某步行街xxxx号2幢14-5房屋(房权证号:312房地证2015字0xxxx号)。田学均(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22日,住重庆市开县某某镇某某村1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202xxxxxx)自愿以其名下北京现代牌渝F6xx**号小型轿车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华的申请及田学均自愿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景祥、谭清翠名下银行存款11.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价值财产。二、扣押田学均名下北京现代牌渝F6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青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兰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