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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高强与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崔嵬、汪世忠、蒋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强,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崔嵬,汪世忠,蒋道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68-1号原告:高强,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胡开勇,安徽众诚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建华,安徽众诚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负责人:崔嵬,该公司经理。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法定代表人:姚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崔嵬,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元,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燕,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世忠,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蒋道宏,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原告高强与被告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黑河市佰利置业有限公司、崔嵬、汪世忠、蒋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先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宗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