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秦大财与徐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财,徐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267号原告秦大财,男,汉族。被告徐明利,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大财诉被告徐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大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文艳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超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