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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秦大财与徐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大财,徐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267号原告秦大财,男,汉族。被告徐明利,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大财诉被告徐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大财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大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文艳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超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