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1208号原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琴,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城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芳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