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润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张润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886号原告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润海,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润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奉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4日被告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大武口区劳动仲裁委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为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原告认为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应向被告支付任何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相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通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款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2015年石嘴山市月最低工资为1300元)。按终审裁决处理。本案涉案数额(涉案金额为工资14360元,经济补偿金1795元)未超出该标准,故原告没有诉权,依法应予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石嘴山市凯立通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