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庞法林、赵素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龙,庞法林,赵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龙。被执行人庞法林。被执行人赵素珍。申请执行人王成龙与被执行人庞法林、赵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庞法林、赵素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成龙偿还借款55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法林、赵素珍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基本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赵素珍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此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成龙。被执行人庞法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现正在服刑。另查,被执行人赵素珍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法林、赵素珍名下的存款、房产、车辆等基本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赵素珍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此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成龙。被执行人庞法林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现正在服刑。另查,被执行人赵素珍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核并报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俊执行员 陆如坤执行员 管玉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正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