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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申请重庆新中合建设有限公司、李伯约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李伯约,重庆新中合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14号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4347-9。诉讼代表人张煜炜,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荻,女,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李伯约,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新中合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重庆新中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桂园路53号北城.阳光今典1幢2-商业3,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69124525X6。法定代表人李伯约,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为与被申请人李伯约、重庆新中合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20000元的财产,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坝支行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李伯约、重庆新中合建设有限公司价值3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该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