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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谭林辉与陈建明、南昌市明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林辉,陈建明,南昌市明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215号原告:谭林辉,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陈建明,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南昌市明宇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林辉与被告陈建明、南昌市明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建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建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谭林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夏苑(中山壹品)商住B栋1单元903室的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