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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杨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杨士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260号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00号沃得花园17号楼。负责人沈建宏,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郑香,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鸟林,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杨士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杨士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被告杨士民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明张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