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执复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市国土资��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执复12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王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少波,该××法务职员。申请执行人海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口市长滨路第二行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盛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孔军,海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2015)海中法执异字第22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关于美源公司请求中止对超标的额查封资产的执行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执行法院对美源公司等王德关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案件已并案执行,在该院立案执行的上述案件中,仅其中的22宗案件执行标的便已达到11.685亿元。根据海南振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该案查封的美源公司名下的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填海区6440.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2577.98平方米房产现值为48900682元;海南立信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美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D型2号别墅、D型5号别墅、B型6号别墅、B型7号别墅(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海房字第××、HK××21、HK××18、HK××20号)鉴定价值共计为23981145元。上述财产总值并未超出执行法院并案执行案件总标的,因此,美源公司提出的法院超标的额查封其名下资产,依法应予解封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执行法院不予支��。关于美源公司请求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评估的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海南立信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立信房评字(2014)第2572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对美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D型2号别墅、D型5号别墅、B型6号别墅、B型7号别墅进行评估鉴定,其中载明该鉴定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0日有效。2015年8月6日,海南立信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致函同意将该《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延期三个月(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执行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美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执行法院已在该鉴定报告有效期内对执行标的作出拍卖裁定,依据该拍卖裁定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故美源公司提出鉴定报告已过期,请求对拍卖标的进行重新评估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美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美源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复议人美源公司称,海口中院依据《估价报告》执行拍卖本案查封资产,没有法律依据。《估价报告》所涉鉴定对象为超标的额查封资产,该违法查封资产不能作为本案合法的拍卖标的;由于《估价报告》已过有效期限,海口中院不得依据过期的《估价报告》确定拍卖保留价并拍卖查封财产。2015年12月8日,海口��院作出(2011)海中法执字第136-9号执行裁定、(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5号执行裁定,将复议人名下的美源商业广场过户至海南益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海口中院在复议人依法提出异议,并在法院没有作出最后审定之前就拍卖了复议人的上述资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美源公司请求撤销海口中院(2015)海中法执异字第221号执行裁定;撤销海口中院(2011)海中法执字第136-9号执行裁定、(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5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市土资用字[2012]563号《关于追缴土地出让金与利息的决定》和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3)秀行审字第63号行政裁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中法行终字第124-1号行政裁定及权利人的申请,海口中院于2013年12月28日立案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国土局与被执行人美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3年6月9日,海口中院作出(2013)海中法行终字第124-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查封美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D型2号别墅、D型5号别墅、B型6号别墅、B型7号别墅(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海房字第××、HK××21、HK××18、HK××20号)。执���过程中,经委托,海南立信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立信房评字(2014)第2572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于估价鉴定时点,鉴定对象D型2号别墅、D型5号别墅、B型6号别墅、B型7号别墅的鉴定价值分别为8,807,017元、4,802,292元、5,185,918元、5,185,918元,共计23,981,145元。2015年8月6日,海南立信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海口中院出具一份《关于延期的函》,根据该公司对估价对象的调查分析,结论为价格无明显变化,同意将立信房评字(2014)第2572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延期三个月(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10月20日止���。在执行该案及另案美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海口中院分别查封了美源公司名下的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填海区6440.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S0725号]及该地块上的2577.9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号)。2015年1月14日,海口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海南振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美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进行现值评估。2015年3月26日,该公司作琼振房评字(2015)第10211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估价结果为上述财产市场价值为48900682元。2015年8月11日,海口中院作出(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2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美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填海区6440.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S0725号]及该地块上的2577.98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号)。2015年8月26日,海口中院作出(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美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D型2号别墅、D型5号别墅、B型6号别墅、B型7号别墅。2015年9月21日,美源公司分别向海口中院提出二份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2和10-3号执行裁定,依法解封超标的额查封财产��2015年10月28日,海口中院举行第一次拍卖会,竞买人海南益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550万元的价格竞得被执行人美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G型1号、F型8号、B型3号、B型4号、D型2号、D型5号、B型6号、B型7号共8栋别墅,并已将全部款项支付至海口中院执行案款账户。2015年11月18日,海口中院作出(2011)海中法执字第136-9号、(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5号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美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G型1号、F型8号、B型3号、B型4号、D��2号、D型5号、B型6号、B型7号共8栋别墅的查封;将被执行人美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G型1号、F型8号、B型3号、B型4号、D型2号、D型5号、B型6号、B型7号共8栋别墅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人海南益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买受人海南益和投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另查明,海口中院及辖区法院对王德及控股公司所欠税款、土地出让金、城管处罚、海域使用权、民事债权等案件并案执行。海口市区两级法院已立案执行的王德关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86宗,总的执行标的为127853.4989万元。海口中院现已提级执行75宗。其中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市国土局、李建伟、钟模林等分别申请执行美源公司行政处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6宗案件,执行标的已达2.058亿元人民币。本院认为,关于美源公司主张评估报告鉴定对象为超标的查封资产,非合法拍卖标的问题。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365837.36元,但海口中院在对美源公司等王德关联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已并案执行,仅其中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市国土局、李建伟、钟模林等分别申请执行美源公司行政处罚、借款合同纠纷6宗案件,执行标的已达2.058亿元人民币。而本案对查封美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D型2号别墅、D型5号别墅、B型6号别墅、B型7号别墅经委托评估,现值为23,981,145元,该查封��产的价值尚未能满足并案执行案件的债权,可见美源公司认为评估报告鉴定对象为超标的查封资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评估报告过期问题。海南立信长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立信房评字(2014)第2572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经延期,该评估报告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0日。海口中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3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美源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已在该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对执行标的作出拍卖裁定,并依据该拍卖裁定对拍卖标的进行拍卖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评估报告仅是确定拍卖的依据,拍卖标的物的最后价值是由市场确定的,本案的标的物已经通过公开竞价依法拍卖成交,并不损害美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美源公司提出评估报告已过期,请求中止对查封资产的执行,并依法解除查封资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持。在本案之前美源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尚未审查终结的情况下,是否应中止拍卖执行涉案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海口中院在美源公司提出异议,并且在法院没有作出最后审定之前就拍卖美源公司的上述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美源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海口中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1)海中法执字第136-9号、(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5号执行裁定,将美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大道北侧美源商业广场G型1号、F型8号、B型3号、B型4号、D型2号、D型5号、B型6号、B型7号共8栋别墅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买受人海南益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美源公司现主张撤销海口中院作出的(2011)海中法执字第136-9号、(2014)海中法执提字第10-5号执行裁定,因其异议请求中未涉及该项内容,故本复议程序依法不予审查。综上,美源公司复议申请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娜审判员 林 岱审判员 汪亚琳mexjsqvwmxsmz5lzgj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刘晓辉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