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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金华市明越饲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金华市明越饲料厂,王兰仙,刘正明,丁鹏,沈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镇中西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8773X。法定代表人金根春。被执行人金华市明越饲料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前蒋村,组织机构代码:059597219。法定代表人王兰仙。被执行人王兰仙,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刘正明,1972年8月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鹏,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沈婷婷,1974年1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明越饲料厂、王兰仙、刘正明、丁鹏、沈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阶段,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保全(轮候查封)。在执行阶段,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来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