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洪云与芜湖升冉钢结构有限公司、骆德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云,芜湖升冉钢结构有限公司,骆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洪云,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在外务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芜湖升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戎升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骆德新,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鸠民一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执行人芜湖升冉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骆德新银行存款459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钱园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