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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桂0126民初217号原告杨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其与被告邓某已经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理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京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