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桂0126民初217号原告杨某。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其与被告邓某已经庭外另行协商解决为理由,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黄贤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京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