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苏小蓉与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小蓉,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4执57号申请执行人苏小蓉,女,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792843.4元;或扣留、提取其价值相等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彪审判员 李传祧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