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剑峰与叶剑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峰,叶剑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2391号原告:黄剑峰。被告:叶剑晓。原告黄剑峰为与被告叶剑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款75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剑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上工作,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的工资。2015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工资款75300元,并承诺2015年6月底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欠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剑晓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剑峰工资款7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叶剑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