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四川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覃林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覃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779号原告四川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庆书委托代理人苏畅被告覃林委托代理人袁雄兵原告四川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飞公司)与被告覃林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文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宇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庆书,被告覃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雄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宇飞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原告工伤赔偿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中认定的被告工资标准过高,且应按2013年成都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1.不支付被告工伤保险费用22009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覃林辩称,原告系用工主体,仲裁裁决正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7月5日到原告处工作,从事装饰工地打胶及玻璃安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7月12日16时,被告在原告承建的城南蛟龙港“优品时代”小区装饰工地工作时从高空坠下受伤,随后被告被送往双流县第一人民医院。2014年7月14日被转入成都上锦南府医院治疗,2014年7月31日转入四川何氏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26日出院,共计住院76天。被告出院后未再到原告处工作。原告支付了被告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未支付原告工作8天的工资。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未支付被告42天护理费。2014年11月10日,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川中司鉴[2014]临鉴字第1271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约需续医费10000元2015年4月21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5)04-20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被告所受伤害为工伤。2015年6月10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成劳鉴字(2015)04360号《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将被告伤情评定为工伤致残程度捌级。另查明,1.2015年2月9日,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24号仲裁裁决原、被告建立的劳动关系成立,原、被告双方均未对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2.2015年7月27日,被告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92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111975.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200元、二次住院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60元、营养费2660元、护理费8740.59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交通费500元、材料打印费318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79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14400元、工资1920元,共计278453.09元。2015年12月25日,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武劳人仲裁字(2015)第297号仲裁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42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7521.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445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320元、后续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216元、护理费3360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79元、8天工资1920元,以上共计220090.5元。上述事实,有鉴定意见书、收据、票据、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执以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被告购买工伤保险,致其因工受伤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所受伤害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之规定,应由原告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即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规定,结合原告的受伤时间,因双方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水平,本院参照被告受伤的上一年度即2013年度四川省建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35289元/年的标准作为被告工伤待遇的核算标准,原告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348.25元(35289元/年÷12个月×11个月)。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18个月……”之规定,参照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被告虽于2014年9月26日出院后未再到原告处工作,但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7月27日被告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应视为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应以2014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4306.75元/月为计算标准,被告可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4454元(4306.75元/月×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7521.5元(4306.75元/月×18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之规定,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结合被告伤情,确认其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关于被告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被告主张与原告约定每天工资240元,原告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工资标准,故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原告日工资240元的观点予以采纳,并作为被告工伤待遇的核算标准,原告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1320元(240元/天×21.75天×6个月)。关于后续医疗费。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关于住院伙食补助1216元(76天×16元/天),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关于护理费。工伤职工需护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安排并承担护送护理相关费用,结合原、被告确认的未支付护理费天数,原告应当支付护理费3360元(42天×80元/天)。关于司法鉴定费2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79元,结合鉴定费票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关于8天工资1920元。原告未举证证明已向被告支付受伤前8天的工资报酬,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本院对被告主张的原告未发放工资报酬的观点予以采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8天工资1920元(240元/天×8)。关于营养费2660元、交通费500元、材料打印费31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14400元,仲裁裁决已作出处理,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四川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覃林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348.2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44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752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132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216元、护理费3360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79元、8天工资1920元,共计195018.75元;二、原告四川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覃林营养费2660元、交通费500元、材料打印费31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144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四川宇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邹文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