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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8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继造、吴尚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继造,吴尚鹤,林维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806-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石维国。被执行人吴继造。被执行人吴尚鹤。被执行人林维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佰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继造、吴尚鹤、林维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05日向被执行人吴继造、吴尚鹤、林维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继造缴纳执行款5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吴尚鹤、林维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465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另已查封被执行人林维重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新湖绿都21幢2号房产,该房产存在设定抵押,目前不宜处置。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查封的房产不宜处置,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继造、吴尚鹤、林维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806号执行裁定书、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已查封的房产现不宜处置,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房产可以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8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金小虎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