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油市太平镇名望广告经营部与四川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代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太平镇名望广告经营部,四川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代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551号原告:江油市太平镇名望广告经营部,住所地江油市太平镇太华路6号。经营者:周吉友,男,生于1987年4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昌银,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金轮干道西段锦绣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8号2栋1区1102房。法定代表人:姜涛。被告: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99号凯丽滨江1栋2605号。负责人:姜涛。被告:代涛,男,生于1983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太平镇名望广告经营部诉被告四川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代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太平镇名望广告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成都智仁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代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江油市太平镇名望广告经营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俊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