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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发富诉陈得金、杨珍相邻排水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富,陈得金,杨珍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362号原告陈发富,男,生于1965年11月3日,彝族,农民。被告陈得金,男,生于1961年5月22日,彝族,农民。被告杨珍,女,生于1964年7月3日,彝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富诉被告陈得金、杨珍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发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发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而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发富承担。审判员  李治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