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克成与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克成,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33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克成,男。委托代理人:陈敬国,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维强、李庆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景艳,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铁军,辽宁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克成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市政集团)、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简称土地储备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陈克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克成原审诉称:原、被告曾签订两份工程结束清除残土协议,一份是2009年5月7日本案陈克成的委托代理人陈敬国与市政集团的施工代表徐从贵签订的协议书,另一份是2008年11月10日本案陈克成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原名称)签订的棋望高(00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被告应在施工结束后将施工残土清除。陈克成曾诉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判决要求本案市政集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桥区以西范围内残土。判决生效后,因市政集团二次修桥,导致土方发生改变,判决无法执行,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浑南执恢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写明“判决中所涉及到的桥梁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又进行了加宽改造,需要重新确认残土产生情况”,并以此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因此陈克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放出水库积水,清除施工残土,并赔偿陈克成2010年至今未能生产的经济损失及因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施工所造成的鱼、渔网、放水的经济损失。市政集团原审辩称:陈克成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且已生效,陈克成应明确其诉讼请求中哪些是之前判决范围之内的,哪些是新提出的。关于之前法院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本集团已经依照判决内容履行了清除残土的义务,而赔偿损失部分法院并未予以支持,故陈克成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不应予以支持。且本集团认为即使陈克成有新的诉讼请求,也需要陈克成提出相应证据并证明确系本集团行为造成,即使可以证明陈克成的诉讼请求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陈克成的诉讼请求。土地储备中心原审辩称:一、原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现已经更名为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二、根据陈克成的诉讼请求,该事发生于2009年,具体过程本中心不是很清楚;三、本案与本中心无关。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0日,本案陈克成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储备中心原名称)签订了棋望(高)004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征用本案陈克成经营的鱼塘用于建设刘家沟大桥,该大桥由本案市政集团进行施工建设。2009年5月7日,本案陈克成又与本案市政集团桥涵队负责人徐从贵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由本案市政集团负责将桥区以西范围内的填方土清除。大桥建成后本案市政集团并未完全履行上述协议,本案陈克成诉至本院,要求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将施工残土清除。浑南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东陵民一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本案市政集团于该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清除桥区以西范围内填方土。判决作出后本案市政集团不服该判决,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日作出(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9日,本案市政集团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辽审四民申字第0003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案市政集团的再审申请。现陈克成认为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未依生效判决清除残土,并认为市政集团又对桥梁进行了加宽改造,需要重新确认残土产生情况,故诉至浑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放出水库积水,清除施工残土,并赔偿陈克成2010年至今未能生产的经济损失及因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施工所造成的鱼、渔网、放水的经济损失。原审另查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已更名为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照片、购买渔网的发票、合同书、证明、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状、防汛工作责任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据,已经各方当事人质证,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陈克成要求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清除施工残土的诉讼请求,因原审法院已就陈克成该诉讼请求作出生效判决,陈克成就此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重复诉讼,故对此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再重复进行裁判。关于陈克成要求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赔偿其因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施工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为排除妨害纠纷,对其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故对此诉讼请求,不予以处理。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克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陈克成承担。宣判后,上诉人陈克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来的判决标的已经改变,涉案的桥梁市政集团又进行了加宽改造,需要重新确认残土的情况,这次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清除两次施工堆积的残土,赔偿经济损失,以上损失应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评估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并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市政集团、土地储备中心则服从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明确载明“判决中所涉及到的桥梁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又进行了加宽改造,需要重新确认残土产生情况”,并以此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并通知上诉人重新立案,立案后原审法院进行了审理,认定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属于重复诉讼,不再重复进行裁判,两者相互矛盾。原审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查清事实后依法予以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7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克成。审 判 长 王庆利审 判 员 冯立波代理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妍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