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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4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690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唐隐,潜山县彭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女,1983年3月4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韦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院认为:韦某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序。审 判 长  郭万流审 判 员  陈建生人民陪审员  汪炎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