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11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朱炎林与李刚、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炎林,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97-2号申请执行人朱炎林,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刚,男,住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李刚,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119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朱炎林与被执行人李刚、青岛天玺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