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1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彦文、王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双城区农丰镇耕勤村至临江乡水泥路自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290米处时,将自西向东过横道的行人关全革撞倒,关全革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关全革无事故责任。2015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王某某的���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丰镇耕勤村至临江乡水泥路自北向南行驶至8公里+290米处时,因瞭望不周,将自西向东过横道的行人关全革(男,殁年47周岁)撞倒,致关全革当场死亡。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关全革无事故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20,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过,证实2015年11月6日19时55分,双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王佩宏电话报案称:在双城区耕勤村至临江乡一辆微型车将一行人撞伤,要求出警。双城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勘查完现场后,将王某某带回双城区交警队接受调查。2、证人党某某的证言:2015年11月6日19时许,郭海春给我打电话说关全革被撞了,我听后赶往事故现场,到了现场后发现关全革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后来我知道发生事故的驾驶员是王某某。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是王某某的母亲,案发当日王某某开车拉着我和一个邻居去市里看病,当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发现一个行人,然后就撞上了。之后我就给王佩宏打电话告诉他王某某开车撞到人了,王佩宏到了现场后打的110和120电话报警。120到现场后发现人已经死亡了。4、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发当日我跟王某某母亲一起坐王某某驾驶的微型车去市里,当到事故现场时,我们看见一个人影,然后就听到一声响,等我们下车后发现是有一个人被我们撞倒了。后来王某某的母亲给王某某的父亲打电话,之后一直在现场等120和交警队来人。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时现场情况。6、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有驾驶资格以及肇事车辆情况。7、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关全革已死亡。9、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关全革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0、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证���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4.56mg/100ml。11、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证实×××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有效;照明及电气信号号装置:前行车灯、前近光灯、前远光灯、前转向灯、后行车灯、后转向灯及后制动灯均发光。12、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与软体(人体)存在接触。13、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关全革无事故责任。14、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见证书、收据,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20,0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16、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17、社区评估意见书,证实经哈尔滨市双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走访调查,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实施社区矫正。1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5年11月6日19时许,我驾驶×××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送人去双城市看病,当我行驶到事故地点处时,我看见前面有一个人过横道,我就赶紧刹车,但是距离太近了,已经来不及了,就把人撞到了西面的路边。之后我就给我爸爸打电话,让我爸爸打电话报的警。120到了之后告诉我们说人已经死亡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综合全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玉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李 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