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济南洁兰模具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洁兰模具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589号原告济南洁兰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19825-X),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文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宁,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素云,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号:B4850222-9),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源,主任。委托代理人乔恒,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洛银,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洁兰模具有限公司(简称洁兰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简称黄岗居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文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宁、王素云,被告黄岗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洛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洁兰公司诉称,原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一直租赁被告位于天桥区黄岗路28号的院落一处,双方于2015年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又要求调高租金,原告拒绝了被告的要求,被告随后给原告停电,造成原告无法生产。原告认为被告在租赁合同期内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原告正常使用租赁物。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37888.5元;3、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岗居委会辩称,一、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该合同只有盖章,并无双方负责人签字,且合同中所加盖的公章系被告旧的公章,被告现用的公章系2015年6月12日变更的新章;并且被告没有见过此合同,因此该涉案合同并未生效,原告不能以此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二、退一步讲,假如经过双方努力合同生效,但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偏低,显失公平,被告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三、原告要求赔偿的损失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负有赔偿责任。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洁兰公司与被告黄岗居委会于2014年签订租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由原告洁兰公司承租被告黄岗居委会位于黄岗路北首路东的空院落一处;租赁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税后房屋租金每年五万元,租金交纳的原则是先交后用,每年度交付一次,交纳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前交付全年租金;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以前签订的一切协议、合同同时废止,以本合同为准。该合同加盖了原、被告双方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洁兰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被告黄岗居委会交纳了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的租金2.5万元,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告黄岗居委会交纳了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租金2.5万元。后双方因租金调整的问题发生纠纷,原告主张被告给其停电,使其无法正常生产,被告的行为阻止了双方合同的履行,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赔偿损失37888.5元。为证实其主张,原告洁兰公司提交采购单、损失表、工资计算表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停电行为使原告的订单无法按期交付给客户,造成损失37888.5元。经庭审质证,被告黄岗居委会对采购单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工资计算表和损失表系原告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故原告对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不负有赔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洁兰公司陈述、被告黄岗居委会答辩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宗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加盖了双方的公章,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黄岗居委会辩称该租赁合同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并非新的公章,为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于法无据,本院对其该辩称不予采信。另被告黄岗居委会以租金过低为由要求与原告协商变更合同内容,视为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该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7888.5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继续履行其与原告济南洁兰模具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二、驳回原告济南洁兰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济南洁兰模具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办事处黄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艳艳人民陪审员 张士美人民陪审员 徐照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