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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财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81王国轩与王飞、黄凤莲、张伟、朱洪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轩,王飞,黄凤莲,张伟,朱洪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81号申请人王国轩,男,汉族,47岁,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王飞,男,蒙古族,44岁,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黄凤莲,女,蒙古族,41岁,教师,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34岁,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朱洪学,男,蒙古族,46岁,职工,现住巴林左旗。申请人王国轩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飞、黄凤莲、张伟、朱洪学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后冻结被申请人王飞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新城分理处的工资。二、轮后冻结被申请人黄凤莲在巴林左旗碧流台信用社的工资,每月冻结3500元。三、轮后冻结被申请人张伟在中国邮政储蓄巴林左旗契丹街营业所工资,每月冻结3000元。四、轮后冻结被申请人朱洪学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新城分理处的工资。五、轮后冻结被申请人黄凤莲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林左旗管理部的公积金。六、累计冻结以上五项被申请人的工资(含黄凤莲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金额满96,000.00元。七、查封申请人王国轩的担保财产登记在王昆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