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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方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130号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5113-0。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祝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某,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方某,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新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