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华与被执行人刘芳、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华,刘芳,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华,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猴栗岭村。被执行人刘芳,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桃江县妇幼保健院职工,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被执行人徐杰,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刘志华与刘芳、徐杰民间借贷���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芳、徐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志华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芳、徐杰的财产情况,现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芳、徐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志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芳、徐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志华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