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永勇与郑津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勇,郑津臻,宁波北仑好房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111号之一原告:李永勇,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苏继苍、郑燕明,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津臻,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第三人:宁波北仑好房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好时光大厦*幢***室。法定代表人:李冰。原告李永勇与被告郑津臻、第三人宁波北仑好房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勇撤回对被告郑津臻、第三人宁波北仑好房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李永勇负担。审 判 员 张姗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