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高红军与何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军,何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高红军,农民。被告:何新亮,农民。原告高红军与被告何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高红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高红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健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人民陪审员 裴增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