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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高红军与何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军,何新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41号原告:高红军,农民。被告:何新亮,农民。原告高红军与被告何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高红军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红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高红军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健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人民陪审员  裴增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