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底军与肖晓东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底军,肖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底军,男,回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被执行人肖晓东,男,回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灵民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晓东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5275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吉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