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金莲与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莲,吴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30号原告:陈金莲,女,汉族,1956年1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勇,云浮市云安区六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桂林,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现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陈金莲诉被告吴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星荣独任审判,因不能在期限内送达法律文书给被告吴桂林,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刘星荣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世玲、人民陪审员杜亚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桂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莲诉称:被告吴桂林分别在2013年1月1日、同年6月18日,与原告协商达成协议,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000元、30000元,共140000元,分别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3年6月18日借款定于2013年8月18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但被告以经济暂时困难为由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吴桂林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从2013年1月1日、同年6月18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日约共83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陈金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证据二、被告吴桂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证据三、借据、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140000元的事实。证据四、汇款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汇借款人民币共110000元的事实。被告吴桂林在诉讼期间没有提出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桂林在2013年1月1日向原告陈金莲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立下借据交原告收执。被告又在2013年6月18日向原告陈金莲借款人民币10000元,定于2013年8月18日前还清,没有约定利息,立下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没有还款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莲与被告吴桂林之间的借款共140000元是属于公民之间的定期和不定期无息借贷,双方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共140000元,并提供有被告亲笔签名、盖指模的借据、借条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款后没有还款给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共14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金莲要求被告吴桂林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利息可分别从起诉之日2015年8月19日、借款逾期之日2013年8月19日起,分别以110000元、30000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款日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桂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140000元和利息给原告陈金莲,利息分别从2015年8月19日、2013年8月19日起,分别以110000元、30000元为本金,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计至还清款日止。如果被告吴桂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5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29元、公告费300元,共2629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32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桂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星荣审 判 员 陈世玲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麦绮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