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玉萍与山西天利恒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萍,山西天利恒德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866号原告唐玉萍,女,1954年4日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城市居民,住太原市。被告山西天利恒德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汽贸园鸣李段。法定代表人张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玉萍与被告山西天利恒德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为原告的该项保全申请在120万元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天利恒德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金山人民陪审员 高志刚人民陪审员 周俊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邱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