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春南与周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南,周朱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6号之一原告:周春南。被告:周朱凯。原告周春南诉被告周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9时2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春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960元,由原告周春南负担。审 判 长 冯丽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李恬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