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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春南与周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南,周朱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56号之一原告:周春南。被告:周朱凯。原告周春南诉被告周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9时2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春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公告费150元,合计1960元,由原告周春南负担。审 判 长  冯丽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李恬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琛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