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崔文泊与郭书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泊,郭书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944号原告崔文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书芳,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崔文泊与被告郭书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崔文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文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书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文泊诉称,2014年5月,我用被告的名义购车,以零首付方式支付购车款,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方式是一部分付给银行,一部分付给信贷公司。我先后付款48870.88元,现被告以行车登记为由,主张车辆归其所有。故我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垫付购车款48870.88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郭书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中华”牌粤B×××××号小型轿车所有人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为被告郭书芳。(2015)西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崔文泊将BH59S8号轿车返还被告郭书芳。另查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原告崔文泊分九次转账到信贷公司用以偿还郭书芳在信贷公司的贷款23301元,通过平安银行直接转账给郭书芳25569.88元用于偿还车贷,共计48870.8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明、原告崔文泊与信贷公司的聊天记录、平安银行转账详情、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2015)西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中华”牌粤B×××××号小型轿车登记为被告郭书芳,且有(2015)西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崔文泊将BH59S8号轿车返还给被告郭书芳。原告崔文泊还车贷共计48870.88元,被告郭书芳获得该车款没有合法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崔文泊要求被告郭书芳给付不当得利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书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崔文泊48870.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0.87元,由被告郭书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廷选陪审员 焦付耀陪审员 王晓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