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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5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5198号原告王某某,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徐凯佩,上海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及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广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